我国《教师法》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条例》也有同样规定。舆论追问的是,有犯罪前科的刘某林在当年被判有期徒刑后,是否已被剥夺教师资格?如果是的话,又是如何再获教师资格的?如果没有教师资格,这所学校为何聘请其当教师?
不管是以上哪种情形,都表明当地教育部门、有关学校没有严格执行《教师法》的相关规定,才让有犯罪前科者混入教师队伍。除了对犯罪嫌疑人的谴责外,有必要再次呼吁,进一步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
我国的《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主要约束对象是教师,对在学校、教育机构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员没有约束力。但实际上后者和教师一样,也有很多机会接触未成年人。而且据检察机关分析发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再犯可能性高,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的犯罪隐蔽性更强,再犯预防的必要性非常突出。因此,在《教师法》明确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担任教师外,还需要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职业。
今年5月,上海市、市检察院等16家单位联合发布《关于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加强对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意见》提出,在教育、医疗、训练救助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开展入职审查时,将对拟录用人员是否存在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进行强制查询,一旦发现有相关记录,将不予录用。但这还只是属于一地的探索和实践,其他省市没有此类限制制度,保护未成年人的“网”依旧会“漏”掉这些潜在的危险,这样的从业限制制度的震撼力也会因此打了折扣。现实中这样的事情并不是没有发生:涉性侵害违法犯罪的教师在事发后离开当地,到一个没有熟人的地方继续任教,并有可能再次犯案。
笔者了解到,对于涉性侵害违法犯罪,国外一些国家不但实行从业限制,而且会及时公布其信息,进行电子跟踪监督。比如,美国《梅根法案》规定,政府通过公众网站、报纸、宣传手册或其他形式,把性犯罪者的姓名、照片和犯罪事实等告知社区的居民;韩国为性侵未成年人的刑满释放人员佩戴“脚环”,甚至禁止刑满释放犯进入儿童保护区域。我国也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施行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
(作者:熊丙奇,系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
对涉性侵违法犯罪者应实行从业限制
来源:光明日报
近日,有媒体报道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中加新世界国际学校教师刘某林长期猥亵多名女生。更让人震惊的是,刘某林此前在另一小学任教时就曾因获刑7年。他本人对其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我国《教师法》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条例》也有同样规定。舆论追问的是,有犯罪前科的刘某林在当年被判有期徒刑后,是否已被剥夺教师资格?如果是的话,又是如何再获教师资格的?如果没有教师资格,这所学校为何聘请其当教师?
不管是以上哪种情形,都表明当地教育部门、有关学校没有严格执行《教师法》的相关规定,才让有犯罪前科者混入教师队伍。除了对犯罪嫌疑人的谴责外,有必要再次呼吁,进一步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
我国的《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主要约束对象是教师,对在学校、教育机构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员没有约束力。但实际上后者和教师一样,也有很多机会接触未成年人。而且据检察机关分析发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再犯可能性高,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的犯罪隐蔽性更强,再犯预防的必要性非常突出。因此,在《教师法》明确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担任教师外,还需要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职业。
今年5月,上海市、市检察院等16家单位联合发布《关于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加强对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意见》提出,在教育、医疗、训练救助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开展入职审查时,将对拟录用人员是否存在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进行强制查询,一旦发现有相关记录,将不予录用。但这还只是属于一地的探索和实践,其他省市没有此类限制制度,保护未成年人的“网”依旧会“漏”掉这些潜在的危险,这样的从业限制制度的震撼力也会因此打了折扣。现实中这样的事情并不是没有发生:涉性侵害违法犯罪的教师在事发后离开当地,到一个没有熟人的地方继续任教,并有可能再次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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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灬一抹丶苍白
我理解这个想法,想让性侵犯离开监狱后不再成为威胁,但真的能通过限制工作做到吗?很多行业都有潜藏风险,很难彻底隔离他们。而且是否该剥夺他们所有就業機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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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角有泪°
我觉得这样是个很必要的建议。性侵是一种极其残忍的行为,刑满释放后也不应该轻易回到社会和公众接触的工作中去,这是保护他人安全的基本保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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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中毒叫上瘾成咆哮i
限制从业是很有道理的,但到底哪些行业需要“限制”呢?这个标准要怎么确定?不能因为一些人犯了错就一味地剥夺他们的所有机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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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相忘
支持!性侵者真的应该接受严厉的惩罚,也应该让社会知道他们的行为后果,这样才能有效防止再次发生類似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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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人
我不同意这种限制就业的做法。刑满释放之后的人也有复归社会的权利啊,我们不能因为他们过去犯了错误就永远否定他们的存在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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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倥絔
性侵犯罪非常严重,应该严惩不贷,但我觉得仅仅限制工作机会不太够,更需要从教育、心理辅导等方面入手,帮助他们了解行为的危害,改过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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昂贵的背影
这确实是个很让人担忧的问题,毕竟我们不能完全知道这些性侵犯是否真的已经悔改,他们会不会在社会上再次犯案?限制从业或许是最好的办法来保护大众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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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朽暖栀
我觉得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解决,轻微的性侵案件和严重的性侵案件就不太一样吧?刑满释放后不应该一律限制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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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情小火鸡
这个建议太过于简单粗暴了! 剥夺他们工作机会等于把他们往深渊推,这样只会让他们更加绝望和疯狂!我们应该更有针对性的引导他们回归社会,帮助他们重新开始新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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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忆未来
性侵犯罪确实很严重,但释放后的复归社会也是他们应有的权利。限制职业选择,或许会给一些良性人士带来困扰。需要更深思熟虑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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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橙橙。-
支持从业限制!保护我们的家人和孩子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这样才能让社会真正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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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忧丶枫涩帘淞幕雨
我认为从业限制只是一个手段,最重要的还是帮助这些犯罪者悔改,并让他们承担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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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流云
这种限制措施确实有些让人难以接受,但考虑到性侵犯对受害者带来的深重伤害,或许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个人安全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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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你所愿
应该制定具体标准和机制来实施这项建议,不能让无辜的人受到不公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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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价是折磨╳
我觉得更重要的是加强受害者的支持体系,让他们得到心理治疗和经济帮助,而不是仅仅关注性侵犯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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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笑傾城゛
限制从业只能是暂时的,最终我们的目标是帮助他们重塑生活,融入社会,重新成为一个有价值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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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角戏°
这个建议太过于片面了! 性侵犯罪的原因复杂多样,我们不应该只关注个体的惩罚,而是要寻找根本原因并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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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
我觉得这种限制从业措施会加剧社会对他们排斥和厌恶的程度,让他们更难融入社会。我们需要更加人性化的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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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忘初心
性侵犯应该受到严厉的惩罚,但我们也不能忘记他们终究会再次融入社会,限制工作机会仅仅是治标不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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